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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金〔2020〕64号
2021/3/30 8:31:00   作者:admin  查看:0 回复: 0
各区财政局、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市金融局 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有关政策的通知》(津金融局〔2020〕17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市财政局、市金融局研究拟定了《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金融局

2020年10月13日

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有关政策》(津金融局〔2020〕17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挂牌等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金融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二)市金融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组织审核认定企业提出的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入库申请、上市专项资金申请,负责动态调整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滨海新区以外的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包括: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全市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入库标准见附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挂牌的本市企业;迁址至本市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市的企业。具体范围和条件如下:

(一)对入库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二)对入库企业入库培育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长2年,金额累计最高300万元。

(三)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且完成挂牌1年内通过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取得融资的企业,在融资款项成功到账后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挂牌1年内通过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实现股权融资100万元(含)以上或银行贷款融资50万元(含)以上;企业完成融资时存续2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完成融资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四)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20万元;经在基础层培育成功转板至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后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创新层挂牌企业转板至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的,执行与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同等支持标准。

(五)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本条所指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指:企业将上市申报材料报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并获得正式受理。

(六)对迁址至本市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市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本条所指上市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新三板精选层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企业。迁址至本市的上市公司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应具有保持上市公司资格所需的持续经营能力、规范运营能力及其他必需条件;2.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前两年内,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情形;3.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前两年及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审核期间,企业未被有权机关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作出终止企业股票上市决定;4.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迁址我市的可视实际情况不受第2条、第3条条件限制。

(七)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等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五条 市金融局牵头组织证券、银行、投资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业市场服务机构等专家组建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认定委员会和专项资金补助审核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入库和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进行审核。上述委员会成员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推荐,原则上两个委员会每家机构各不超过2人;市金融局负责对专业机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委员会专家委员。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两年,期满后市金融局组织开展换届工作,经专业机构推荐,委员可连推连任。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流程如下:

(一)根据企业自主申请和各区金融局推荐,市金融局于每个季度前20个工作日内组织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认定委员会会议,对上一季度的企业入库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

(二)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专项补助资金,市金融局于每年初前10个工作日发布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公告;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至第七款专项补助资金,市金融局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发布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公告。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可按公告要求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各区金融局进行申请;各区金融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至市金融局;市金融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提交专项资金补助审核委员会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金融局函告市财政局申请予以拨付。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相关企业。因所需要件不齐或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推进审核的,暂停计算审核时间,从企业补齐要件或相关原因消除之日起恢复计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金融局按照我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制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并开展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开展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有关财政、金融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条  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市金融局门户网站(http://www.tjjr.gov.cn)公开以下信息: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入库企业认定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企业认定结果。

(三)专项资金补助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专项资金补助审核结果。

(四)专项资金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废止。2020年6月15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符合条件企业所享有的资金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全市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入库条件

一、企业属性

(一)企业所处行业不属于国家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行业、产业,不属于各主要交易场所推荐行业“负面清单”。

(二)企业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培育上市所需的独立持续经营能力、较强市场竞争力、规范治理能力和一定的核心技术研发能力。

(三)企业未被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黑名单或执行联合惩戒,不存在其他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成立时间

(一)企业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满3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符合国家战略和天津市重点支持产业方向、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的创新创业企业,其成立时间限制可适当放宽。

三、财务状况

(一)企业符合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发展定位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申请入库前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2.申请入库前企业估值达5亿元以上且前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其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申请入库前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同时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符合国家战略和天津市重点支持产业方向、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的创新创业企业,其营业收入、净利润、估值等入库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上市意愿

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具有明确、真实的上市意愿和计划。

五、特殊情况

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并经上市企业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可直接纳入全市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

(一)已与证券公司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正式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

(二)发生多轮股权融资行为,引入专业机构投资者且融资协议中明确企业上市计划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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